岳陽縣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(共1項)
序號 |
項目名稱 |
實施機關 |
調整內容 |
設立依據(jù) |
調整依據(jù) |
1 |
因工程建設改裝、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|
縣規(guī)劃局 縣水務局 |
縣規(guī)劃局 縣住建局 |
《城市供水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58號)第30條 |
中共岳陽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(fā)《岳陽縣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(guī)定》的通知(岳縣編發(fā)〔2015〕7號)。此項為《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、承接、調整、合并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》(岳縣政發(fā)〔2014〕16號)所定保留項目第100項 |
岳陽縣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合并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(共2項)
序號 |
事項名稱 |
實施機關 |
設立依據(jù) |
合并后事項名稱 |
備注 |
1 |
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|
縣住建局 |
《城市綠化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00號) |
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、樹木審批 |
此項為《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、承接、調整、合并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》(岳縣政發(fā)〔2014〕16號)所定保留項目第60項的一項內容 |
2 |
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|
縣住建局 |
《城市綠化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00號)、《湖南省林業(yè)條例》 |
此項為《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、承接、調整、合并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》(岳縣政發(fā)〔2014〕16號)所定保留項目第61項 |
岳陽縣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保留的縣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(12項)
序號 |
項目名稱 |
子項 |
實施機關 |
實施依據(jù) |
備注 |
1 |
關閉、閑置、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處理設施、場所核準 |
|
縣住建局 縣環(huán)保局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 |
|
2 |
縣城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核 |
|
縣住建局 |
《城市市容和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01號) |
|
3 |
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許可 |
|
縣住建局 |
|
|
4 |
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(jīng)營性清掃、收集、運輸、處理服務及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 |
|
縣住建局 |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 |
|
5 |
影響城市道路作業(yè)許可 |
履帶車、鐵輪車和超重、超高、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(包括經(jīng)過城市橋梁) |
縣住建局 |
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l98號) |
|
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、桿線等設施審批 |
|||||
占用(含臨時)、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|
|||||
6 |
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|
|
縣住建局 |
《城市綠化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00號) |
|
7 |
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、樹木審批 |
|
縣住建局 |
《城市綠化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100號)、《湖南省林業(yè)條例》 |
|
8 |
改變綠化規(guī)劃、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|
|
縣住建局 |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 |
|
9 |
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|
|
縣住建局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 |
|
10 |
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 |
|
縣住建局 |
《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 |
|
11 |
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(fā) |
|
縣住建局 |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) |
|
12 |
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|
|
縣住建局 |
|
岳陽縣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清理規(guī)范證明(蓋章)材料匯總表
序號 |
證明(蓋章)材料名稱 |
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|
出具證明(蓋章)單位 |
法律法規(guī)依據(jù) |
清理意見 |
保留取消的理由 |
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|
備注 |
|
保留 |
取消 |
||||||||
1 |
資金到位證明或付款保函 |
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|
銀行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第八條第(七)項:建設資金已經(jīng)落實; 2.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》(住建部令〔2014〕第18號)第四條第(八)項:建設資金已經(jīng)落實。…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,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|
保留 |
|
|
|
|
2 |
場地、設施使用權證明 |
縣城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核 |
租賃場地、設施的相關產(chǎn)權業(yè)主單位 |
|
|
取消 |
可以通過個人現(xiàn)有證照證明 |
通過現(xiàn)有證照證明 |
|
3 |
權屬關系證明 |
關閉、閑置、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處理設施、場所核準 |
不動產(chǎn)登記機構 |
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》(住建部令〔2007〕第157號)第十四條第(二)項: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|
|
取消 |
可以通過個人現(xiàn)有證照證明 |
通過現(xiàn)有證照證明 |
|
4 |
從業(yè)人員社保、稅收等從業(yè)證明 |
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(jīng)營性清掃、收集、運輸、處理服務審批 |
人社部門 |
|
|
取消 |
可以通過行政部門主動調查核實 |
通過行政部門主動調查核實 |
|